|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水路(海事)执法科 发布时间:2026-03-10 |
案由:济宁市****有限公司涉嫌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罚〔2026〕1400011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1日10时14分,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陈*(执法证号121400*****)、姚*(执法证号121400*****),在安徽****码头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鲁济宁货12**船舶靠泊码头待装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登船开展检查。经查得知鲁济宁货12**船舶所有人是济宁市****有限公司,该船驾驶部甚高频未开启。济宁市****有限公司涉嫌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二类驾驶员鲍**一直在场,并对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的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理结果
济宁市****有限公司涉嫌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程序合法。2026年2月1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此次违法未发生事故或险情,情节一般。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过罚相当,是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体现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在基准范围内准确裁量当事人属于“情节一般”,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载明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单位及时效,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本案有效引导水路运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水路运输安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共同筑牢内河水域生态环境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