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5-09-15 |
案由:池州**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罚〔2025〕1500275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五大队(联合治超执法大队)
一、基本案情
2025年08月04日06时10分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倪**(执法证号12140017***)、杨*(执法证号12140017***)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交警在池州市G318K426+500(下行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黄皖R29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涉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由,并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将该车就近引导到池州市G318墩上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该车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结构,限重31吨。经检测实际车货总重为44.85吨,超限量为13.85吨,超限率为44.67%,运载货物为混凝土,属于可以解体货物。检测过程中,驾驶员吴**一直在场。现场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吴**进行调查询问,该驾驶员指认此趟货物是从池州**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装载的。池州**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建议对货运源头单位池州**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2025年8月4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一致认为池州**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池州**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池州**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池州**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决定给予池州**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过罚相当,是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典型执法案例。本案的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体现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准确裁量当事人不属于“情节严重”,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载明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单位及时效,并向当事人做了充分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本案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强化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企业的执法监管,督促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完好畅通起到积极作用,对恶意严重超限超载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