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5-06-10 |
案由:安徽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罚〔2025〕1400011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6日10时26分,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丁某某(执法证号12140017***)、汪某(执法证号12140017***),巡查至G236线 K256+500-K256+650处,发现前期责令限期拆除的“安徽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电线杆4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执法人员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肖某前往施工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开展调查取证。经现场调查得知,安徽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是安徽池州东至县某治理工程的施工方,该公司未取得交通行政许可手续,擅自沿G236线K256+500-K256+650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两侧埋设电线杆4根。经现场勘验,埋设电线杆分布在公路东西两侧,东侧2根距离G236线公路用地范围外分别为5米、5.6米,西侧2根距离G236线公路用地范围外分别为3.4米、6.2米,共计4根全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检查和勘验过程中,当事人肖某一直在场,并对违法事实及勘验结果予以承认。
二、处理结果
2025年4月9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鉴于安徽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电线杆4根,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版)》(公路路政类)序号24情节一般第3条“电杆等杆状地面构筑物不满5处(根)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依照量化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自由裁量适当。调查过程中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体现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不但影响路容路貌,同时也妨碍行车视线,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并且威胁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潜在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觉维护路产路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