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5-03-04

案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罚〔2024〕1300107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15时21分,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吴某某(执法证号121400*****)、马某(执法证号121400*****)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北门口开展客运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蓝皖R8F***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由并告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经检查发现:车牌号蓝皖R8F***车驾驶员是华某某,所有人是华某某,登记使用性质是非营运。驾驶员华某某通过**平台接单,将1名女乘客从池州市贵池区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北门口上车送至池州市贵池区海棠湾小区,车费是到达目的地后由平台自动结算。乘客陈述其从**平台上预约的车,平台分配的是蓝皖R8F***车辆。车费到达目的地后由**平台软件自动计费、扣费并提供相关订单。驾驶员华某某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我单位立案处罚,案件号为:皖池交罚〔2024〕1300082号。因**平台隶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于2024年12月17日被我单位立案。

二、处理结果

2025年1月1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一致认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某某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自由裁量适当。调查过程中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体现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网约车是城市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网约车运营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只查处一台违规车辆,却涉及两个主体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处理,双管齐下,起到震慑作用。不仅规范网约车市场,消除隐患,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整个运输市场的运营秩序,为社会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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