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池州市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执法三大队 发布时间:2024-08-26

2024年池州市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由:池州**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罚案〔2024〕1300060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收到《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4年3月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242号】,函告显示池州**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存在严重超速的违章行为。5月11日三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池州**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监控职责,整改事故隐患。2024年6月17日该公司被安徽省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列入《关于5月份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单的通报》【皖交安联办〔2024〕13号】,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黄某(执法证号:121400*****)、丁某(121400*****)通过安徽省危险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近三个月以来池州**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存在大量违规违章行为共21次,车均违法量0.75次(疲劳驾驶、超速、偏移),池州**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因车辆违法量高被列为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处理结果

2024年07月02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一致认为池州**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池州**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过罚相当,是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交通执法机关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典型案例。本案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体现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在基准范围内准确裁量当事人属于“情节一般”,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载明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单位及时效,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本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达到安全生产执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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