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公路执法科 发布时间:2024-05-27 |
2024年池州市超限超载典型案例
案由:南陵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罚〔2024〕1500117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五大队(联合治超执法大队)
一、基本案情
2024年04月09日18时20分,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管某(执法证号121400*****)、代某(执法证号121400*****),在安徽省池州市G318K398+400(下行线)处发现车牌号为黄皖B0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在从事载货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由并告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经检查,驾驶员耿成未能提供本次运输货物(石子)的装载证明,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现场执法人员管某、代某依法将该车辆就近引导至池州市G318墩上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该车车牌号为黄皖B01***重型半挂牵引车,为6轴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实际总重为106.1,超限57.1,超限率为116.53%。该车运载物为石子,可以解体。检测过程中,该车驾驶员耿成一直在场。经勘查,该车属于南陵县鑫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二、处理结果
2024年4月1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一致认为南陵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南陵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过罚相当,是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交通执法机关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体现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在基准范围内准确裁量当事人属于"情节严重",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载明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单位及时效,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本案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以车溯源”将违规配载的货物源头抄告属地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落实企业对源头管理的主体责任。此案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完好、畅通起到积极作用;对恶意严重超限超载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