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执法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4-02-28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童某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罚〔2024〕1000001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03分,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章某某、余某某,对铜冠有色池州公司码头工程散货出口泊位水工结构安全评估及加固工程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发现作业队安全主管童洲未按照规定开展班前安全生产交底,无班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童洲涉嫌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执法支队认为作业队安全主管童某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规定。

二、处理结果

2024年2月28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童某在铜冠有色池州公司码头工程散货出口泊位水工结构安全评估及加固工程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情形,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修订)(工程安全监督类)序号39.1中裁量阶次“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的酌定裁量因素,对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情形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童某作出罚款0.5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过罚相当,是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交通执法机关保障港口工程建设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体现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在基准范围内准确裁量该公司属于"一般违法",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载明了“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本案交通执法机关针对违法当事人对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在集体讨论中充分衡量,体现执法机关秉持执法为民宗旨,在严查违法行为的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体现了严格执法和程序公正,有力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此案对未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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