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与交通运输的联系
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法制科 发布时间:2023-05-10

2023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2023年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宣传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民法典》与交通运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交通运输作为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和重要的服务性行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密切相关。《民法典》中关于船舶登记、运输合同、侵权责任的内容都与交通运输行业息息相关,平等、公正、诚信等原则为交通运输特别是交通工程建设、运输等领域的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涉及到船舶物权的相关法条和案例

1.涉及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参考案例

王某与苏某签订《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苏某将一艘船舶卖给王某,王某一次性付清款项后船舶归其所有,苏某无条件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后王某已依约支付购船款,苏某也已将船舶交付王某。交付后王某多次找到苏某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苏某拒绝,王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请求法院判决苏某立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查发现,该艘船舶登记的所有人为苏某,但是无船名核定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相关约定,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已依约付清涉案船舶款项,且苏某已将船舶实际交付王某,因此王某依法获得该船舶物理上的所有权。但是由于苏某未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因此该船舶当前不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王某关于将该船舶办理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3.船舶如何进行登记?

(1)需要登记的船舶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船舶登记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船舶登记的申请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二、“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1.什么是运输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承运人有什么义务?

(1)强制缔约义务。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安全运输义务。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3)合理运输义务。第八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3.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什么义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4.运输合同有哪些类型?

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1)按所运货物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3)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

三、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

1.客运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 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旅客的义务有哪些?

(1)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Q:没有有效客票怎么办?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 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Q:客票丢失了怎么办?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 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2)限量携带行李义务。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

Q:超量携带行李怎么办?

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 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义务。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Q: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有何后果?

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 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4.关于退票改签的特殊规定

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 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参考案例

2019年12月24日,刘某在某航空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购买了2020年3月3日上海至青岛某航班及2020年3月6日青岛至上海某航班往返机票,共计花费100元及6000积分。2020年2月10日,该航空公司向刘某发送短信:“……由于疫情影响,您原订2020年3月6日青岛流亭飞往上海浦东的某航班取消。现为您更改至青岛流亭至上海浦东某航班,预计2020年3月6日19:30起飞,逾期3月6日21:10到达。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免费办理改期或退票。……”后刘某因自身原因只乘坐了上海至青岛的航班,而未搭乘青岛至上海的航班。2021年2月,刘某致电某航空公司要求退青岛至上海的机票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

本案中,某航空公司出具了一份《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运输条件》,其中11.2条规定,旅客要求退票,应在首次运输开始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法院认为,刘某在网上订票的过程中,须点击确认同意《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运输条件》等文件方可进行订票,在刘某提供的旅客出行明细中也明确记载“客票有效期一年,退票不晚于有效期截止后一个月之内办理”的字样。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对退票期限作出了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 刘某因自身原因未能乘坐航班,且在双方约定的退票期限内没有办理退票手续,因此某航空公司有权拒绝给刘某退票。

四、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有哪些义务?

(1)告知义务。

a.告知安全运输注意事项。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b.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义务。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4)安全运送义务。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关于旅客人身伤亡责任的规定

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参考案例】

2021年7月15日13时05分许,关某乘坐的某公司公交车在行驶时,与桥墩相撞,致使关某身体受伤。原告伤后被急救120送往市中医院救治,关某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颈部外伤,右面部外伤,右侧膝部软组织挫伤,右颧骨骨折。

本案中关某乘坐某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某公司的公交车有义务将关某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关某在运输过程中因非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而受伤,某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什么是托运人?

托运人就是“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并支付运费的组织或者个人。

2.托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如实申报义务。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Q:不如实申报有什么后果呢?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义务。第八百二十六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包装义务。第八百二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Q:托运人不按照约定包装货物怎么办?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4)托运危险物品时的特殊义务。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Q:没有按照规定包装危险物品怎么办?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义务。

3.托运人的权利有哪些?

(1)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2)变更合同内容。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六、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什么是承运人?

承运人就是和托运人 (“货主”)订立运输合同的组织或者个人。

2.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1)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 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Q:所有的货物损失都要由承运人承担吗?

不是。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 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Q:如何计算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

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 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仍不能确定的, 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通知义务。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 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3.承运人的权利有哪些?

(1)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2)收取保管费及提存。

a.第八百三十条规定,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 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b.第八百三十七条规定,收货人 不明或者收货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2)留置权。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什么是收货人?

收货人就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例如:在网购的时候,卖家是托运人,物流快递公司是承运人,而我们(买家)就是收货人。

2.收货人的义务有哪些?

(1)及时提货义务。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2)支付保管费用义务。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3)及时检验货物义务。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这也是为何快递小哥有时候会让我们验货的原因!

Q:对验货的期限没有约定怎么办?

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Q:收货人在验货后没有提出异议有什么法律后果?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所以,我们网购后要及时验货哦,如有问题要及时和卖家沟通。

3.收货人的权利有哪些?

(1)持凭证领取货物;

(2)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权请求承运人赔偿。

八、多式联运合同

1.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最早来源于《海商法》,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民法典》所称的多式联运合同,指需要由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如先陆路后水路)才能将货物运到委托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

(2)相互衔接的不同运输方式承运;

(3)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1)法律地位和承运人相同。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2)与各区段承运人的关系。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3.多式联运单据如何签发?

第八百四十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4.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1)托运人过错责任。第八百四十一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适用区段运输方式单行法律规定。第八百四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例如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铁路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铁路法》的规定进行赔偿。《铁路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的,则联运经营人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Q: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怎么办?

——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按照《民法典》规定进行赔偿。

九、车站等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1.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

2.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条解释

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4.参考案例

2020年4月3日,杨某乘坐长安航空公司9H8355航班抵达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在机场内乘扶梯下行时摔倒。杨某亲属认为,杨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机场未及时提供有效施救措施,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的。元翔航空港公司作为机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元翔航空港公司表示,从现场监控视频可知,当时杨某所乘扶梯处于平稳运行状态,杨某在搭乘扶梯下行途中突然晕倒,并非摔倒。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关停扶梯、疏散人群,并立刻通过对讲机、手机等方式通知机场急救中心值班人员。值班医务人员接报后,约8分钟赶到现场,并立即采取了心肺复苏、输液等积极救治措施,并提供救护车辆,协助将杨某抬上救护车并转送至长乐区医院进一步救治。该人士表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他们已经尽到安全防护及救助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元翔航空港公司其他地勤人员并不具备专业医疗急救知识,在已经通知机场急救中心的情况下,合理等待专业人员对杨某进行救治,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强求其贸然对杨某采取急救措施。当时时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在没有专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亦不应对非医务专业人员苛以过高的救护义务。同时在长乐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杨某死亡原因为“猝死”。此外,杨某有4年肥厚性心肌病病史。因此,杨某自身疾病突发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且杨某亲属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死亡是由元翔航空港公司直接造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相应减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本案中,杨某亲属未能举证证明机场方的救助行为、救助时间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机场方已及时实施了救助行为,故杨某亲属要求机场方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元翔航空港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十、挂靠经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什么是挂靠经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 ”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什么是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换言之,受侵害人可以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两方中的任意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4.连带责任如何确定?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5.参考案例

2021年9月3日,甲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向东转弯时,遇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原告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该车实际车主是乙,登记挂靠在丙运输公司运营,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分别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甲受伤、车辆受损,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保险公司对乙驾驶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甲的相应合理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双方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其余部分,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丙挂靠公司对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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