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法制科 发布时间:2022-02-11 |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王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0日上午,王某驾驶皖JXXXX5轻型厢式货车,从甲市某液化气公司运载86只灌满液化石油气钢瓶和9只空钢瓶到甲市XX县城,当日下午,王某将皖JXXXX5轻型厢式货车上的40只灌满液化石油气钢瓶和9只空钢瓶驳到皖JXXXX3轻型厢式货车上后,又驾驶皖JXXXX3轻型厢式货车,从甲市XX县城驶往该县XX镇,在卸货时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取证, 皖JXXXX5 轻型厢式货车和皖JXXXX3轻型厢式货车虽登记在王某儿子名下,但车辆实际上一直由王某管理和使用的,该两辆轻型厢式货车都无道路运输证,王某也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处理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运输经营,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案争议焦点是对王某处罚一次,还是处罚二次。
第一种意见:对王某处罚二次。理由如下:本案王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同一天不同时间段使用不同车辆擅自从事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属于二个同一性质独立违法行为,应当按二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第二种意见:对王某处罚一次。理由如下:本案王某在第一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情况下,继续实施同性质的第二个违法行为,第二个违法行为是第一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类违法行为,依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按一次处罚。
(一)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界定
“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
(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的界定
“不再罚”主要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不再罚”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应根据同一法律规定再受处罚,但因屡犯而受到多次处罚的除外;二是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依据同一法律规定而处罚,但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定的则可予以不同处罚,只不过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同一类违法行为中的多个违法行为呢? 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期间是否被行政机关处罚为依据来进行区别对待:
(1)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前处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当界定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同一类违法行为,比如多次超限运输的行为,未被交通运输部门发现并处罚,则其此前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意味着构成了数个性质完全相同独立行为,但只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却不是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而是按照屡次实施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2)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后,行为人不及时纠正而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界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上例中,如果行为人因超限运输被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而其没有及时纠正,继续违法超限运输则属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多个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对其被处罚后继续实施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处罚。
本案中,王某驾驶皖JXXXX5轻型厢式货车,从甲市某液化气公司运载灌满液化石油气钢瓶到达甲市XX县城后,于当日下午, 将皖JXXXX5轻型厢式货车上的部分灌满液化石油气钢瓶驳到皖JXXXX3轻型厢式货车上,又驾驶皖JXXXX3轻型厢式货车,从甲市XX县城驶往该县XX镇,在XX镇卸货时被查。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同一天不同时间段使用不同车辆运载灌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 ,虽然构成二个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但该二个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为同一人,且二个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 应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按一次处罚。
五、典型意义
在交通执法实践中, 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处罚时要分清同一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区别,既要避免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所带来法律风险,又要及时查处当事人在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便以此为档箭牌而继续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还要防止行政处罚时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在当事人继续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时,造成难以处罚的尴尬场面。总之,要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框架下,做到合法、合理、信赖保护、高效便民,将行政法基本原则运用到具体执法实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