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1306-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路
成文日期: 2013-06-17 发布日期: 2013-06-17
发文字号: 池交建【2013】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共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李志翔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125723

 

关于印发《池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共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交建201332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九华山风景区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市交通质监站: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共建项目管理,明确职责,保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经研究,制定《池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共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池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共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617日  


附件

 

池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共建”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明确职责,有效控制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共建”指导意见》(皖指发〔20121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意见》(池政〔20132号)、《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现场签证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1.1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资源节约、文化传承、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建设理念;推行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建设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协调统一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1.2 遵循“统筹协调、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措施、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的要求,全面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

1.3 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规划编制、计划申报、建设等工作。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交通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1.4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1.5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省市县共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及改建工程,路面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计划及建设程序

2.1 前期工作及计划

2.1.1 项目前期工作统一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明确项目法人。

2.1.2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2.1.3 市公路管理局在取得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皖交规划„2012257 号)要求的时间将批复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同时抄报省公路管理局。

2.1.4 项目设计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通航净空尺度及技术要求论证、防洪影响报告等项目前置审核文件的相关要求。

2.2 设计变更

2.2.1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节约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2.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现场签证监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法人在变更设计前应向有关批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2.2.3 设计变更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一)单项变更金额估价在 5 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投资等单位论证,会签后下发实施;

(二)单项变更金额估价在 5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投资等单位论证、会商签认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投资等单位论证、会商签认后,由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专题报告投融资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2.3 施工许可

2.3.1 项目法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 号)要求及时办理施工许可。

2.3.2 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实施。

2.4 竣(交)工验收

2.4.1 工程验收分为交工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应按照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3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规模较小的路面改善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2.4.2 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和管理单位参加。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验收。

2.4.3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完成“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颁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

2.4.4 工程如有改线路段,交工验收前,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各方办理新老路段养护管理移交工作,并在当年的公路统计年报中予以调整。

2.4.5 对通车试运营 2 年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当年度的公路统计年报中予以调整。按规定需要进行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报请有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2.4.6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参照《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经审计后, 方可申请竣工验收。未编制决算或决算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4.7 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提出竣工验收要求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技术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如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大桥、特大桥等,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2.4.8 市交通运输局应按要求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印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 2)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三、建设市场管理

3.1 市场准入管理

3.1.1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3.1.2 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及转包或违法分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3.1.3 项目法人应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单位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规定,组建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现场管理机构,满足建设项目管理需要。

3.2 招投标管理

3.2.1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3.2.2 建设项目招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3.2.3 招标文件编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或范本编写。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专用合同、技术条款及工程量清单。经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审查并同意后,报市招标局复审发售。

3.2.4 招标应选用合理的评标办法,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应当选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采用抽取下浮系数、随机抽取投标标段、设置最高限价等方法,防止围标和串标。

3.2.5 评标委员会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应当从省交通运输厅评标专家库或市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3.3 信用管理

3.3.1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对从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工作。对年度信用等级高的单位,可优先通过资格审查,适当减少履约保证金;适当增加投标机会或奖励信用评分等;年度信用等级低的单位,应重点监管。

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质监站负责组织年度专项检查,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综合评价。

3.3.2 市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等应依据《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规定,及时将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3.3.3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按规定填报信息,并按权限审核汇总后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质量、安全管理

4.1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要求,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管理,保证设计深度和质量。

4.2 项目法人应当于项目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3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确保本行政区域额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达 100%,竣工验收优良率达 80%以上。

4.4 项目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督促、业主单位主导、政府部门监管”四级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安全资金专款专用。

4.5 公路管理机构应推行“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和预防”,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要求,及时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4.6 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交质监„2011217 号)要求,及时开展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4.7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质量责任登记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执行),市公路管理局在施工许可后一个月内将经审核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见附件1)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五、财务管理

5.1 实行“独立核算,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出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5.2 实行全过程审计跟踪监督,项目法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工程及财务决算审计。

5.3 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与支付,中期支付必须经项目业主组织验收合格,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出资部门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向承包人支付。

六、其它

6.1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工程月报的汇总工作,并于月初上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6.2 项目建设中若出现严重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除按《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暂停或减少部、省补助资金规模。

6.3 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