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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604-00024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4月6日-4月13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4-13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4月6日-4月13日)
发布时间:2026-04-13 11:09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默认 超大]
序号 案号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项 处罚依据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6〕
1300040号
吴**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4-07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6〕
1400016号
徐**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4-07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6〕
1300038号
赵**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4-07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6〕
1300025号
江**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4-10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