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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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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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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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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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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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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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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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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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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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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6〕
130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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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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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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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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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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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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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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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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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6〕
14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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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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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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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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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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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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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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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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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6〕
13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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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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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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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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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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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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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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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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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6〕
13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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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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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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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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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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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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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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