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结果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604-00008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3月30日-4月6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4-08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3月30日-4月6日)
发布时间:2026-04-08 11:31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默认 超大]
序号 案号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项 处罚依据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6〕
1600009号
漆荣昭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30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6〕
1600006号
黄大洪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30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6〕
1300039号
钱照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31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6〕
1500111号
贵池区谢陈胜货运部
(个体工商户)
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4-02 罚款
吊销车辆营运证
5 皖池交罚
〔2026〕
1300041号
张桂同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4-03 罚款
6 皖池交罚
〔2026〕
1300037号
程荣高 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4-03 罚款
7 皖池交罚
〔2026〕
1500061号
朱长发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4-03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