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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603-00005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3月9日-3月16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3-16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3月9日-3月16日)
发布时间:2026-03-16 16:49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默认 超大]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项 处罚依据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6〕1300032号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陆*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11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6〕1500085号
采取故意压线行驶方式逃避超限检测案 饶**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12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6〕1100012号
单位或个人指使、
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胡* 单位或个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12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6〕130000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项**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12 罚款
警告
5 皖池交罚
〔2026〕1500006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郝**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12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