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结果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603-00004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3月2日-3月9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3-10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3月2日-3月9日)
发布时间:2026-03-10 17:20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默认 超大]
序号 案号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项 处罚依据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6〕
1300022号
唐*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02 罚款
警告
2 皖池交罚
〔2025〕
1500493号
王**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03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6〕
1300024号
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04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6〕
1300028号
时**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05 罚款
5 皖池交罚
〔2026〕
1300027号
李**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05 罚款
6 皖池交罚
〔2026〕
1300026号
胡** 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05 罚款
7 皖池交罚
〔2026〕
1300030号
谢**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06 罚款
8 皖池交罚
〔2026〕
1300004号
杨**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3-06 罚款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