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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602-00013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2月9日-2月16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24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2月9日-2月16日)
发布时间:2026-02-24 09:46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默认 超大]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处罚依据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6〕
1300019号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池州市贵池区**
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2-10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6〕
1500062号
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安庆市**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2-10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6〕
1300020号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池州**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2-12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6〕
1300023号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池州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2-13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