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结果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602-00004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1月26日-2月2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02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6年1月26日-2月2日)
发布时间:2026-02-02 15:25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默认 超大]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处罚依据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6〕
1500024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舒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1-26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6〕
1300006号
拒载案 吴**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1-26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6〕
1100007号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1-27 罚款
整改
4 皖池交罚
〔2025〕
1500495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肥西**运输有限公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1-27 罚款
5 皖池交罚
〔2026〕
1400007号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案 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1-28 罚款
6 皖池交罚
〔2026〕
1500014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池州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1-29 罚款
7 皖池交罚
〔2025〕
1500462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1-30 罚款
8 皖池交罚
〔2025〕
1500461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青阳县**运输有限公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1-30 罚款
9 皖池交罚
〔2025〕
1500459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安徽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1-30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