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78W/202511-00025 | 组配分类: | 处罚结果 |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
| 名称: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11月10日-11月17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 |
| 废止日期: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当事人名称 | 处罚依据 | 执法机构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结果 |
| 1 |
皖池交罚 〔2025〕 1600011号 |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案 | 池州市**管理服务中心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2 |
皖池交罚 〔2025〕 1300161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焦* |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警告 |
| 3 |
皖池交罚 〔2025〕 1500419号 |
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 池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4 |
皖池交罚 〔2025〕 130015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唐* |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警告 |
| 5 |
皖池交罚 〔2025〕 1500400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袁**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6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43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安徽**物流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7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42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淮南市**物流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8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39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东至县***运输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9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38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芜湖**物流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10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34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青阳县**运输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11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30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六安市**运输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12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29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洪**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13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27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广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0 | 罚款 |
| 14 |
皖池交罚 〔2025〕 1500425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方*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1 | 罚款 |
| 15 |
皖池交罚 〔2025〕 1300162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孙** |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1 |
罚款 警告 |
| 16 |
皖池交罚 〔2025〕 1300154号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程** |
立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1 | 罚款 |
| 17 |
皖池交罚 〔2025〕 1400083号 |
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案 | 吴**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1 | 罚款 |
| 18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48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利辛县**运输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1 | 罚款 |
| 19 |
皖池交罚 〔2025〕 1500429号 |
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
池州经济开发区** 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2 | 罚款 |
| 20 |
皖池交罚 〔2025〕 1600009号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案 |
蚌埠市蚌山区** 建筑劳务服务部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2 | 罚款 |
| 21 |
皖池交罚 〔2025〕 1400087号 |
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案 | 赵**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2 | 罚款 |
| 22 |
皖池交罚 〔2025〕 1300163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马** |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3 |
罚款 警告 |
| 23 |
皖池交罚 〔2025〕 1300157号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案 | 戴** |
立案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3 | 罚款 |
| 24 |
皖池交罚 〔2025〕 1300135号 |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案 | 江* |
立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3 | 罚款 |
| 25 |
皖池交罚 〔2025〕 1500345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宋**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11-14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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