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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510-00006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10月6日-10月13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0-14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10月6日-10月13日)
发布时间:2025-10-14 09:44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默认 超大]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5〕
1300139号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池州市**气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10-09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5〕
1400075号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案 史*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10-09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5〕
1400076号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案 汪**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10-09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5〕
130014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徐**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10-10 罚款
5
皖池交罚
〔2025〕
1300138号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案 殷**
立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接受巡游出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10-10 罚款
6
皖池交罚
〔2025〕
1500284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拜泉县**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10-10 罚款
7
皖池交罚
〔2025〕
1400078号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案 朱**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10-11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