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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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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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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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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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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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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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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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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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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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4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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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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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物流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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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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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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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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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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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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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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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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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物流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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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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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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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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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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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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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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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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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建材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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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
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
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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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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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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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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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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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3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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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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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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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
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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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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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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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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