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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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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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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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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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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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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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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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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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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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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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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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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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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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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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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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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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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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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10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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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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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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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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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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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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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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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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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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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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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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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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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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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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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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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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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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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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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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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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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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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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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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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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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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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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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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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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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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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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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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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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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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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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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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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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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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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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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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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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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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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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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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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安交通工程监控
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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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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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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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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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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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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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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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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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建设质量
监督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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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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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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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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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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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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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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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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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安交通工程监控
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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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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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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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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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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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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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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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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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
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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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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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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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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