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378W/202508-00005 | 组配分类: | 处罚结果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8月4日-8月11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8-11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当事人名称 | 处罚依据 | 执法机构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结果 |
1 |
皖池交罚 〔2025〕 1300095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叶** |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8 |
罚款 警告 |
2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83号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 | 吴** |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8 |
罚款 吊销车辆营运证 |
3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23号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
刘** |
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4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22号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
刘** |
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5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21号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
肖** |
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6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20号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
肖** |
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7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19号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
吴* |
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8 |
皖池交罚 〔2025〕 1600004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安徽**建设投资 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6 | 罚款 |
9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82号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 | 贵池区**运输经营部 |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8 |
罚款 吊销车辆营运证 |
10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81号 |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吕** |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11 |
皖池交罚 〔2025〕 1300093号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丁* |
立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6 | 罚款 |
13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80号 |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梅** |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14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79号 |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葛** |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8 | 罚款 |
15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78号 |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武* |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16 |
皖池交罚 〔2025〕 1300092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谢** |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5 |
罚款 警告 |
17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75号 |
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
池州**水泥制品 有限责任公司 |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4 | 罚款 |
18 |
皖池交罚 〔2025〕 1300091号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
池州市**运输 有限责任公司 |
立案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5 | 罚款 |
19 |
皖池交罚 〔2025〕 1400059号 |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案 | 王**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6 | 罚款 |
20 |
皖池交罚 〔2025〕 1400056号 |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案 | 李**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4 | 罚款 |
21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67号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 |
贵池区***货运部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22 |
皖池交罚 〔2025〕 1400057号 |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案 | 王**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4 | 罚款 |
23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62号 |
货运车辆拒绝称重检测案 | 王** |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6 | 罚款 |
24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18号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 **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25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17号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
贵州省**交通工程 控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26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16号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
**省交通建设质量 监督检测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27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15号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 **省质安交通工程监控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28 |
皖池交罚 〔2025〕 1000014号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
**省交通建设质量 监督检测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29 |
皖池交罚 〔2025〕 1500221号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天顺运输有限公司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5-08-07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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