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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507-00039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7月21日-7月28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28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7月21日-7月28日)
发布时间:2025-07-28 15:18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处罚依据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5〕
1500264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高**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3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5〕
130008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程**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3 罚款、
警告
4 皖池交罚
〔2025〕
1400053号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案 铜陵市****航运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3 罚款
5 皖池交罚
〔2025〕
1500257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 铜陵**物流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1 罚款、
吊销车辆营运证
6 皖池交罚
〔2025〕
1400051号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洗舱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案 枣庄**船务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5 罚款
7 皖池交罚
〔2025〕
1400050号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董**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3 罚款
8 皖池交罚
〔2025〕
1400048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池州市**船务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5 罚款
9 皖池交罚
〔2025〕
1500193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张**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1 罚款
10 皖池交罚
〔2025〕
1500189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姜**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1 罚款
11 皖池交罚
〔2025〕
1500185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汪*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1 罚款
12 皖池交罚
〔2025〕
1500179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南陵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1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