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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507-00029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7月14日-7月21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21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7月14日-7月21日)
发布时间:2025-07-21 09:41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处罚依据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5〕
130008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阮**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4 罚款
警告
2 皖池交罚
〔2025〕
1500248号
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铜陵市铜官区**
金属经营部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4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5〕
1700019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青阳县**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4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5〕
1700011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杨*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4 罚款
5 皖池交罚
〔2025〕
1700007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宿州市***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4 罚款
6 皖池交罚
〔2025〕130008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胡**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5 罚款
警告
7 皖池交罚
〔2025〕1100016号
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江*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5 吊销道路运输证
8 皖池交罚
〔2025〕130008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陶**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5 罚款
警告
9 皖池交罚
〔2025〕1400046号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案 董**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5 罚款
10 皖池交罚
〔2025〕1500216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刘*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5 罚款
11 皖池交罚
〔2025〕130008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陈**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6 罚款
警告
12 皖池交罚
〔2025〕1100017号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合肥**客运服务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6 罚款
13 皖池交罚
〔2025〕1300083号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西北建设集团
安徽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6 罚款
14 皖池交罚
〔2025〕130008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潘**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警告
15 皖池交罚
〔2025〕1500251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何**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16 皖池交罚
〔2025〕1100019号
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池州市**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17 皖池交罚
〔2025〕1400049号
未明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案 池州市**物流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18 皖池交罚
〔2025〕1500219号
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安徽**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19 皖池交罚
〔2025〕1500194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青阳县**物流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20 皖池交罚
〔2025〕1500190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安庆市**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21 皖池交罚
〔2025〕1500188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池州**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22 皖池交罚
〔2025〕1500186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涡阳县**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23 皖池交罚
〔2025〕1500184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铜陵**运输有限公司
池州分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24 皖池交罚
〔2025〕1500178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南陵**汽车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25 皖池交罚
〔2025〕1500177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青阳县**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17 罚款
26 皖池交罚
〔2025〕1300086号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余** 立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7-20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