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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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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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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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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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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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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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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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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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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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3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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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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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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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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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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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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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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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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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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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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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运输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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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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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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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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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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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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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3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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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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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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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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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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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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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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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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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4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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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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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运输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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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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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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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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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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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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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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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单位罚款处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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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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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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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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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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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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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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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3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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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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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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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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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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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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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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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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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0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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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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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研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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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处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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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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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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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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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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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3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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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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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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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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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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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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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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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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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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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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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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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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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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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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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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