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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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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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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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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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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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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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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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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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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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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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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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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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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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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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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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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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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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7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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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故意压线方式逃避超限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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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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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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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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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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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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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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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4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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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按规定保存
《船舶垃圾记录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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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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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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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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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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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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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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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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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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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汽车
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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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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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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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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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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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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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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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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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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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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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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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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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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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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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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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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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物流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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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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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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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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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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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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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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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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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汽车
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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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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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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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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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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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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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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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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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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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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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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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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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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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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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30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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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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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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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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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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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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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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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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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5〕
15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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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公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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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件
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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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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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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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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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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