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1
|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行政机关
|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申请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自行规定
|
自行协商
|
2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行政机关
|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申请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自行规定
|
自行协商
|
3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
行政相对人
|
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机构
|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1号)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1.核准机关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2.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
|
4
|
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
行政机关
|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1.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2.在日常培训中予以监管
|
即办
|
5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级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行政相对人
|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议》(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1.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后接入三检合一平台
|
15天
|
6
|
危险品罐体检测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
行政相对人
|
经国家认证认可的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
政府定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联盟梳理了全国155家可开展罐体检验的机构名单)
|
1.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料收集和初审。
2.接受委托并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
3.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4、上传合格报告至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系统”。 5、各地运管机构通过系统核查并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年审、
|
根据企业与检测机构的委托时间确定,一般在2-5个工作日出具合格报告。
|
7
|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
行政机关
|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第二十八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申请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自行规定
|
自行协商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8
|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检定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二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
|
1、受理申请并进行设备检测。
2、接受委托的计量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
即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