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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505-00008 组配分类: 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规范事项)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14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规范事项)
发布时间:2025-05-14 09:41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规范内容 备注
1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80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价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要求须由中介机构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安徽省港口条例》(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二十一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订)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3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七条: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4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注:实际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设定依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