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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503-00038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3月24日-3月31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31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3月24日-3月31日)
发布时间:2025-03-31 16:08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处罚依据 案件类别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5〕
1500077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吴**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24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5〕
130001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桂**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25 罚款
警告
3 皖池交罚
〔2025〕
1500071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郝**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25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5〕
1500086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高**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26 罚款
5 皖池交罚
〔2025〕
1500081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袁*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26 罚款
6 皖池交罚
〔2025〕
1300027号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27 罚款
7 皖池交罚
〔2025〕
1500078号
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池州市**新型
建材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27 罚款
8 皖池交罚
〔2025〕
1500044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石台县**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27 罚款
9 皖池交罚
〔2025〕
1600002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池州市**道路
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31 罚款
10 皖池交罚
〔2025〕
1600001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南陵**汽车
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31 罚款
11 皖池交罚
〔2025〕
1500079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
超限运输货物案
潘*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31 罚款
12 皖池交罚
〔2025〕
1500032号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铜陵**汽贸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规定,对首次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处罚。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2025-03-31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