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立案部门
行政相对人
案由
案号
执法人员
依据
受案时间
结案时间
1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江苏瀛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皖池交罚〔2024〕1000011号
刘*
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24-11-06
2024-12-10
2
张学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皖池交罚〔2024〕1000012号
立案依据:《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安管人员应当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明确的工程 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10-29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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