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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2月24日-3月3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04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5年2月24日-3月3日)
发布时间:2025-03-04 16:33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处罚依据 案件类别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
〔2025〕
1400007号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
通信频道上守听案
张**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4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5〕
1300007号
超出许可的
营运区域营运案
余** 立案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
处罚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4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4〕
1500437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南陵县**汽车
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4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5〕
1500041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
超限运输货物案
江**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5 罚款
5 皖池交罚
〔2025〕
1300010号
未按照规定制作
危险货物运单
池州市**运输
有限责任公司
立案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5 罚款
6 皖池交罚
〔2025〕
1300009号
未按照规定制作
危险货物运单案
池州市**运输
有限责任公司
立案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5 罚款
7 皖池交罚
〔2025〕
1500045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
超限运输货物案
汪*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6 罚款
8 皖池交罚
〔2025〕
1500043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
超限运输货物案
桂**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6 罚款
9 皖池交罚
〔2025〕
1300011号
拒载案 杨** 立案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7 罚款
10 皖池交罚
〔2025〕
1500013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青阳县**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7 罚款
11 皖池交罚
〔2025〕
1500024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青阳县**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8 罚款
12 皖池交罚
〔2025〕
1500016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铜陵**汽车
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8 罚款
13 皖池交罚
〔2025〕
1500014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淮北**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8 罚款
14 皖池交罚
〔2025〕
1500011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池州市***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2-28 罚款
15 皖池交罚
〔2025〕
1500047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广德**货物
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3-03 罚款
16 皖池交罚
〔2025〕
1500048号
采取故意压线行驶
方式逃避超限检测案
许*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3-03 罚款
17 皖池交罚
〔2025〕
1500042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
超限运输货物案
章**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3-03 罚款
18 皖池交罚
〔2025〕
1500010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东至县**道路
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3-03 罚款
19 皖池交罚〔2025〕
1500001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淮南市**物流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3-03 罚款
20 皖池交罚
〔2024〕
1500454号
违法在公路上
超限运输案
池州市**道路
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3-03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