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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1-07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罚公示(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
发布时间:2025-01-07 11:12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处罚依据 案件类别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2024〕
130013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出行科技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30 罚款
2 皖池交罚〔2024〕
100001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出行科技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30 罚款
3 皖池交罚〔2024〕
1500339号
违法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案
青阳县**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30 罚款
4 皖池交罚〔2024〕
1500338号
违法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案
青阳县**运输
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30 罚款
5 皖池交罚〔2024〕
1500464号
违法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案
广德**货物
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31 罚款
6 皖池交罚〔2024〕
1500459号
违法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案
杨**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31 罚款
7 皖池交罚〔2024〕
1400100号
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案
池州市**
船务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31 罚款
8 皖池交罚〔2025〕
1500003号
违法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案
池州市***
运输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1-02 罚款
9 皖池交罚〔2025〕
1500009号
未经批准擅自
从事超限运输案
芜湖**
商贸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1-03 罚款
10 皖池交罚〔2025〕
1500008号
违法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案
池州市**
物流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1-03 罚款
11 皖池交罚〔2025〕
1500007号
违法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案
池州市**
物流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1-03 罚款
12 皖池交罚〔2024〕
1500348号
违法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案
安庆市**
物流有限公司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1-03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