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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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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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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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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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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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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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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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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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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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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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3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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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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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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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
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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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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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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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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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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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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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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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跨车道行驶方式逃避超限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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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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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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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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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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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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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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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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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3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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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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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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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
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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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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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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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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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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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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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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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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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汽车货运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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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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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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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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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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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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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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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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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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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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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
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
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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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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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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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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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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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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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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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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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运输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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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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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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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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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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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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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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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3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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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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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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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
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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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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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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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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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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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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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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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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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建材
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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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
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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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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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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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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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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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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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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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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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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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
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
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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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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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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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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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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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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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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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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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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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
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
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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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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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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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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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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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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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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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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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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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
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
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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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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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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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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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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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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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4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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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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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船务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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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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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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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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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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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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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4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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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
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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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航运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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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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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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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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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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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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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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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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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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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道路
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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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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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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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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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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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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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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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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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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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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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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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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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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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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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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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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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3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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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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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旅游服务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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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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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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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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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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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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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0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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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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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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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安管人员应当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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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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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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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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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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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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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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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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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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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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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12-13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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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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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
〔2024〕
15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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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
王*
|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普通程序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12-13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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