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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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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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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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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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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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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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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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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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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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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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50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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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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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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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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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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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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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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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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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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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500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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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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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运输
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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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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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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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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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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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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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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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5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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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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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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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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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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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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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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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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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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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3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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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其他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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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物流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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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
处罚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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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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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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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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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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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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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500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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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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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汽车运输
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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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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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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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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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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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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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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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5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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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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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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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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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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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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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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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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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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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3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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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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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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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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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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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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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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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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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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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4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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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备案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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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船务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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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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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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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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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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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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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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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30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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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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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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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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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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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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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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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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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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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4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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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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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港口
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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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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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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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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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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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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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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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50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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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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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物流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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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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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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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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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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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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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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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130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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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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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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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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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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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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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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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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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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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5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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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拒绝称重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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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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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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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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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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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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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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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30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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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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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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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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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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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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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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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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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500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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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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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汽车
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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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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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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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11-08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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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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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交罚〔2024〕
150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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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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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运输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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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普通程序
|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11-11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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