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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处罚公示(2024年10月21日-10月28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29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处罚公示(2024年10月21日-10月28日)
发布时间:2024-10-29 15:34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处罚依据 案件类别 执法机构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1 皖池交罚〔2024〕1300083号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周**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3 罚款
2 皖池交罚
〔2024〕1500326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纪**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2 罚款
3 皖池交罚
〔2024〕1500323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姚**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2 罚款
4 皖池交罚
〔2024〕1500327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时**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3 罚款
5 皖池交罚
〔2024〕1500322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张**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程序 池州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1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