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立案部门
行政相对人
案由
案号
执法人员
依据
受案时间
结案时间
投诉、举报
受理电话
1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朱**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案
皖池交罚案〔2023〕1000004号
余**
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023-12-31
2024-1-05
0566-338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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