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江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我局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催告(详见附件)。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按法定程序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1.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和泰星城四区四单元二楼
邮 编:247100
联系人:谢金津 联系电话:0566-3388641
附件:《催告书》(案号:皖池交罚(强执)〔2025〕130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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