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局已做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详见附件)。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按法定程序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池州市长江中路328号,联系电话:0566-3382375)
附件:1.2024年第十四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车辆信息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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