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违法行为当事人: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附件:1.2024年第十一期《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车辆信息表
2.《违法行为通知书》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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