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我局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催告(详见附件)。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按法定程序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1.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池州市长江中路328号,联系电话:0566-3382375)
附件:1.2024年第十四期《催告书》公告车辆信息表
2.《催告书》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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