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备注 |
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投资人、负责人的资信证明 |
《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池州市人民政府﹝2017﹞ 第30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所在地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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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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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
《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池州市人民政府﹝2017﹞ 第30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机动车号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 (二)车辆的标准应高于本市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安装巡游出租车专用设施设备; (五)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装置需固定安装在车上,不得以移动设备代替;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第三方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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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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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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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池州市人民政府﹝2017﹞第30号)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第(二)、(三)项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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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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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
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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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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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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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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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
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
申请人、第三方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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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申请人、第三方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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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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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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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般港口经营许可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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