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琪(身份证号码:34102319xxxxxx4013):
你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池运罚〔2018〕100009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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