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车管理,维护城市通行秩序,打造绿色生态城市,保障广大市民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鉴于目前市场上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火灾安全隐患突出,存在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现阶段本市禁止开展一切形式的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二、已在本市投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企业,应当于2017年11月10日前,自行清理已投放的车辆,并及时做好用户押金、预付金的退还工作。逾期未清理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三、希望广大市民不要注册、不要骑行此类电动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和宜居环境。
特此通告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池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池州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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