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启用治超非现场执法路面动态检测卡点的公告
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信息指挥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21

为提高我市科技治超水平,进一步遏制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自2024年4月5日零时起,启用下列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位置及相关信息如下:

贵池超限超载检测站非现场卡点,位于G236线下行148KM+650M处;

二、以上卡点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符合《安徽省治超站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指南》《安徽省联网治超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相关信息,作为对未接受现场处理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电子证据。

三、卡点前方已设置超限检测提示标识,货运车辆途经治超动态检测卡点,应按规定路线行驶,驾驶人为逃避称重检测采取跨道、压线,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检测,以及破坏动态检测设备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技术审核确认的证据,按照程序及时立案,制作《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通过信函、公告或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车辆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涉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告知单》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场向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要求听证的,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后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的程序依法制作并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告知单》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的程序依法制作并向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又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被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后续管理措施。

五、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处罚地点及电话:

市国道318墩上超限超载检测站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墩上社区境内,国道318线K434+400M处;

联系电话:0566-3389370;

请广大货物运输企业、货运车主及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装载、合法运输,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运输环境。

特此公告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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