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3例
浏览次数: 作者:支队办  信息来源: 水路(海事)执法科 发布时间:2023-11-22

1.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任某某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罚〔2023〕1000002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章某、余某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码头栈桥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开展开班前动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交底,无班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相关资料。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该违法行为属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任某某实施。执法支队认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任某某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规定。

二、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07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案件集体讨论。2023年11月07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任某某在由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码头栈桥改扩建工程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情形,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修订)(工程安全监督类)序号39.1中裁量阶次“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的酌定裁量因素,对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情形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任某某作出罚款0.5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过罚相当,是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交通执法机关保障港口工程建设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体现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在基准范围内准确裁量该公司属于"一般违法",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载明了“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本案交通执法机关针对违法当事人对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在集体讨论中充分衡量,体现执法机关秉持执法为民宗旨,在严查违法行为的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体现了严格执法和程序公正,有力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此案对未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2.施工作业人员罗某某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简罚〔2023〕1000001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某、胡某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镇对由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池州市2023年(第二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面修复养护工程S103青阳段K193+290-K194+400段施工现场依法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时发现,施工作业人员罗某某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罗某某立即整改,罗某某当场承诺立即进行整改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当日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再次发现施工作业人员罗某某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违法行为。执法支队认为施工作业人员罗某某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罗某某在池州市2023年(第二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面修复养护工程S103青阳段K193+290-K194+400段施工现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形,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修订)(工程安全监督类)序号40.1中裁量阶次“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的酌定裁量因素,对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形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罗某某作出罚款0.02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过罚相当,是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交通执法机关保障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体现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在基准范围内准确裁量该当事人属于"一般违法",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载明了“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本案交通执法机关针对违法当事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要求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先行责令改正,在当事人无视整改强行违章作业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体现执法机关秉持执法为民宗旨。在严查违法行为的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体现了严格执法和程序公正,有力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此案对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制度、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3.宣城鑫瑞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

案件编号:皖池交罚〔2023〕1500569号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五大队(联合治超执法大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1日03时55分,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黄辉 (执法证号12140017167)、陈建国(执法证号12140017223),在安徽省池州市 G330K767+300(上行线)处发现车牌号为黄皖PB9860/皖PB13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在从事载货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由并告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经检查,驾驶员陆平来未能提供本次运输货物(石渣)的装载证明,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现场执法人员黄辉、陈建国依法将该车辆就近引导至池州市G318墩上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该车车牌号为黄皖PB9860/皖PB13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为6轴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实际总重为118.85吨,超限69.85吨,超限率为142.55%。该车运载物为石渣,可以解体。检测过程中,该车驾驶员陆平一直在场。经勘查,该车属于宣城鑫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属于严重违法超限超载。

二、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16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一致认为宣城鑫瑞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经研究,决定对宣城鑫瑞运输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程序合法、过罚相当,是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交通执法机关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体现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在基准范围内准确裁量当事人属于"情节严重",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载明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单位及时效,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本案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以车溯源”将违规配载的货物源头抄告属地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落实企业对源头管理的主体责任。此案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完好、畅通起到积极作用;对恶意严重超限超载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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