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信息来源: 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9-06-10

根据《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皖港航运〔2019〕51号)精神,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三、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3.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5.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于2019年5月3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港航管理分局(开发区、石台县企业直接向市处运管科)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等证书。

2.各分局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市局将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

3.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由各分局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企业,各分局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部门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确实联系不上的,要立即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整改期过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4.各分局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上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及时将《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报处加盖年度核验章。核验记录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0年5月31日止”。对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查的核验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要根据经营人的申请组织整改复查验收,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5.各分局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门核查结果等,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做好本地区《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19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

6.各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除沿海运输外的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省(市)内旅客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的年度核查工作。

市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国内沿海运输、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和经济开发区、石台县注册企业的年度核查工作,负责对各分局核查结果的抽查工作。

政务中心具体负责运输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动员并督促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 ,主动开展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2.各单位要强化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年度核查力度,实现对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率100%和国内营运船舶核查率100%。

对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重点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运力规模、安全管理制度或《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有效性、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及外资股东变化等有关情况,以及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规经营行为。

对于国内水路运输营运船舶,重点检查公司经营资质、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安全管理、400总吨以上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等相关证书的有效性,发现证书失效或未取得生活污水防污染证书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整改到期复核未通过的,不得为相关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延期、变更等手续。

3.各分局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核查工作总结和上述汇总表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报市港航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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