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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制度的通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1-0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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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制度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 )制度实施方案》,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 我市正式实施机动车排放超标“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体系,规范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请行业相关单位、广大车主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经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Ⅰ站)检测的超标车辆,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遥感(黑烟抓拍)监测等认定的超标车辆,应限定在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到原初检的同一Ⅰ站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使用。原则上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非M站维修的超标车辆进行解锁。

二、全市范围的Ⅰ站在开展外检和线上检验工作时,不得随意终止疑似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测。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出具《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并在办事大厅等位置张贴全市M站信息、电话、地址和网上预约渠道, 方便车主联系送修。Ⅰ站复检时应仔细核对M站出具的维修清单和合格证,规范开展外检,污染控制装置检查、车载排 放诊断系统检查、油品检查等工作,如有异常,则不予检验。对于检验不合格车辆应告知车主自行前往M站维修。

三、M站应按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规范维护修理。完成车辆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应向车主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经M站诊断属于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的,应如实告知车主,由车主自行决定后续维修意见。M站在承接超标车辆诊断和维修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要求,不得对车辆进行过度维修或乱收费。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或车主均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临时使用油品消烟剂等手段干扰Ⅰ站的环检工作。市、县(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过程中各类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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